压降,严管!潍坊市出台-关于规范管理全市国有企业融资行为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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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加强全市各级国有企业融资行为管理,进一步规范担保管理,促进企业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防范化解国有企业债务风险,潍坊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有关法律、文件,结合潍坊市实际出台了《关于规范管理全市国有企业融资行为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划出国有企业融资的5条红线,坚决避免新增隐性债务,降低融资风险;对国有企业的担保对象、担保额度作出明确限制;严控资金出借范围,进一步规范出借行为。意见首次通过正式文件形式规定,国有企业按季度向本级国资监管机构报送融资行为和融资担保情况;对企业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债务本息的,提前3个月以上报告国资监管机构。

以下是:逐条学习《指导意见》

一、融资行为管理的范围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县市区(开发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

(二)融资行为是指国有企业因自身生产经营活动和发展需要进行资金筹措的行为,主要包括以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信托、租赁、资产管理计划、理财直融、保债计划等方式开展的融资活动。

(三)担保主要包括国有企业为借款、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

二、融资行为的管理

(四)把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摆在突出位置,按照“压规模、调结构、降成本、促发展”总要求,依据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国企资信实力和经营能力,逐户企业确定上限目标,合理管控国企融资规模和资产负债率。优化企业融资结构,压降非标产品比例,压降融资成本,置换高成本融资。

(五)各级国有企业是本企业融资活动的直接责任人,应明确本企业融资决策审批流程、融资责任机构及工作职责、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内容,制定相应融资管理办法:构建“借、用、管、还“及风险防范一体的融资管理体系。

(六)国有企业应完善融资决策审批流程,融资事项按照方案提出、审查论证、审议决策、审批实施四个步骤进行管理。根据企业经营目标、债务规模、偿债能力等合理选择融资方案。

(七)各级国有企业应制定年度融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应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各企业的资金需求、融资规模、融资期限、综合成本、资金用途、融资方式、时间安排等内容。

八)国有企业及子企业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事项,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机构备案;国有金融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国有企业应依法依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选聘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照《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国有企业应严控债务规模,加强融资风险管控。企业融资的禁止事项包括:

严禁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融资行为;

2.非经同级政府批准,不得超过当年度融资成本上限标准;

3.不得举借没有偿债资金来源的债务;

4.严禁利用公益性资产、不具有合法合规产权的资产或产权有争议的资产开展融资;

5.严禁重复利用各类资产担保融资。

三、担保和租金出借的管理

(十一)国有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集团统一的担保管理制度,明确集团本部及各级子企业担保权限和限额、担保费率水平,落实管理部门和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审核流程。

(十二)非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企业不得为个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所属国有企业及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之间的担保除外)、高风险投资项目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

(十三)国有企业的担保额度应当与自身的资产规模、盈利能力等状况相匹配,为实际控制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原则上不得超过对其享有的净资产,为参股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出资额。上述担保事项,担保责任余额合计原则上不超过担保主体自身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额的60%。

(十四)国有企业及其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为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的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企业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企业须提供反担保(市县两级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反担保方式应依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等确定。

(十五)以下对外担保事项经国有企业内部决策程序通过后,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担保款额较大的,需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

企业对外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担保主体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单笔担保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

2.企业为完成党委、政府重大专项任务,确需超过规定比例限制提供担保的。

(十六)国有企业应当将担保业务纳入内控体系,建立担保业务台账,实行定期盘点并对担保业务进行分类分析和风险识别,对发现有代偿风险的担保业务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应对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十七)国有企业应严控资金出借,全面清理存量借款。

全市各级国有企业原则上仅能向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出借资金,严禁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出借资金;

2.因防范地方金融风险,确需出借资金的,应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3.对于当前存量借款,应按照《潍坊市国企债务管控办法》及约定履行到位。

四、融资行为和担保情况的报告

(十八)各级国有企业应按季度(季报出具后1个月内)向本级国资监管机构报送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融资行为和融资担保情况。各级国有企业应加强融资行为和担保信息化建设,并做好与市级国企债务监管系统的对接报送工作。

(十九)各级国有企业应建立融资风险信息报告制度,对企业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债务本息的,提前3个月以上书面形式报告国资监管机构,并同步做好与市级国企债务监管系统的对接报送工作,不得瞒报、退报、漏报、谎报。

五、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二十)融资行为、担保管理作为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不定期开展专项巡查,通报整改情况。

(二十一)各级国有企业要加大对子企业融资行为和融资担保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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